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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訊 記者周芬棉 備受期待的私募基金監管規則有了下文。中國證監會近日就《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從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投資運作、行業自律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據瞭解,《辦法》將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以及市場上以藝術品、紅酒等為投資對象的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均納入調整範圍。除契約型私募基金之外,以公司、合伙企業形式運作的私募基金同樣適用辦法。另外,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也適用本辦法。
《辦法》本著與監管公募基金相區別的適度監管原則,在市場準入環節,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進行前置審批,而是基於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信息,進行事後行業統計、風險監測和必要的檢查。
《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2)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等機構投資者,均被視為合格投資者。
在私募基金募集銷售方面,《辦法》規定:私募管理人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形式,或者通過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張貼佈告、散髮傳單、發送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收益;要求投資者確保委托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彙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在規範運作方面,《辦法》要求:根據或者參照基金法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同基金之間建立相互獨立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防火牆制度。
同時,《辦法》列舉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禁止從事的行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並且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真實準確完整填報和定期更新相關信息的要求,以及對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等資料保存提出了要求。
為加快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辦法》規定了基金業協會在制定規則、執業檢查和紀律處分方面的職責,並要求其建立登記備案信息系統,與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原標題:證監會就私募投資基金辦法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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